结果在看完二审判决后,很多人都无语了。
虽然张伟已经被阿毅收编了,但是江湖之中到处都有张伟啊!
好好的一审判决不执行,偏要上诉,你也不看看对面是谁,这下好了,褶子了吧。
好在还比张伟要强,最起码没有改判我方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结果。
大家看完之后自然就开始转发视频,而且不出意外引起了很大的讨论。
主要是这次的情况真的太特殊了。
我国银行的定位本身就很模糊,你说它是商业的,又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职能。
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一家银行,虽然只是村镇银行那个情况,但确实值得讨论!
而且还因为,现在征信已经有点被滥用的感觉了,不管是什么公司,都是动辄以征信来威胁人。
再加上征信体系的封闭,一直都给人很神秘的感觉。
而这个案子,相当于将征信的神秘面纱给揭开来。
一些法律相关的网红自媒体已经写出了报道。
很多自媒体都认为,这个案子体现出来最重要的一点是,当金融机构在报送征信之时如果出现错误,比如误报不良征信,那也是侵犯名誉权!
尽管《征信管理条例》这些规定说报错了多少天更改,好像不需要赔偿什么,但这东西叫什么,叫规范性文件。
而侵权需要赔偿这是什么的规定,这是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,这是法律的规定!
很多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,效力来说,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特殊法优于一般法。
而同样,法律肯定是要高于行政法规的!
方大状在这个案子里很明确的一点就是,不去扯什么这部门那部门的规定。
我们直接将其视为两个民事主体,适用民法典就行了。
黄严浩也说过,说征信管理条例这些里面并没有规定说还要赔偿当事人损失。
那谁管你这些呢,我就看民法典!
案子报上去之后本来最高法就要作为新一期的指导案例的,结果一看,这讨论度有点高啊!
而且和过去晦涩的法律不同,这次的官司真的感觉全民都可以参与进来讨论。
这是绝佳的普法好机会啊!
不用说了,加大力度……
至于你那家银行怎么想的,我还需要考虑这个?
于是,原本还有人因为征信是否属于名誉权范畴讨论的人惊讶地发现,网上突然多出了很多大佬的采访。
多数都是五院四系各大高校的政法类教授,属于那种研究法律的大佬。
这下子热度已经沸腾了,因为大佬们同样认为,这案子实在太典型。
没办法,方大状这个案子真的可以说是打在了最高法的心坎上。
民法典的意义太大了,也因此呢,过去一些比较模糊的事现在认定的很清楚。
在这样的情况下,那真的是顺水推舟。
…………
魔都,许主任正在办公室里看着报告。
之前他安排人在方小莹学校的校内论坛道歉,但不管从标题还是内容上来说都没有涉及道歉的意思。
标题叫对于某某事的回应……
就这么混着就过去了呗。
结果正在此时手机响了,拿起来一看是总行领导。
刚准备说什么呢就被骂了个狗血喷头,说他不声不响地搞出了这样的“好事”!
这已经很明朗了,现在案件被作为了典型案例。
典型这个词意思很多,被作为好的方面典型,也就是榜样,那不必说。
但是坏的典型,这就有的说道了。
第一起这种案件,多大的名头啊,那不单单是会成为法学老师们的口头语录,甚至可能被写进教材里,让以后无数的法学生们“瞻仰”……
飞跃银行突然就有名了。
“不是啊李总,这怎么可能呢,法院判决我们公开道歉,我们也在用一些方法,没传出去啊?”
“不会是那个方小莹传出去的吧,那这,这是侵犯了我们的名誉权吧李总!”
他这段时间听名誉权这个词听的也多了,所以现在下意识地就说了出来。
“是那个方小莹的老板发出来的,他是个大网红,可现在不是说名誉权的时候你知道嘛,你们支行已经是典型了,我们整个银行的脸都丢光了知道吗?”
“行了,你的工作先放一放吧!”
听着手机里的忙音,许主任愣住了,不过马上他开始上网看新闻,果然,铺天盖地都是关于他们支行的骚操作。
什么故意不改征信,比如不想解决问题,只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云云……
当然,他们的道歉帖子早已经被神通广大的网友们给找了出来,于是错误又多了一条。
不好好执行判决,敷衍了事,都到了这份上,居然还在敷衍!
许主任一下子好像老了十岁。
办公室外面,乐经理,还有那些知道情况的员工都是面面相觑,基层人员的好处就在这里,有的锅太大,就算他们想背也背不住。
只是现在,大家互相对视一眼,如果当初早早地就给把这事处理了,那就没这种麻烦了吧……
…………
京州,李虚生开始翻阅最高法下发的最新一期指导案例,看着上面的内容,突然觉得愤愤不平。
怎么就不是京州的银行和周毅发生冲突呢!
周毅对于这些自然没有太大的反应,毕竟他不是方大状,方大状在知道案件被列为新一期的指导案例,并且很多业内大佬都出来赞赏的时候已经开心到不行了。
今天喝了三杯加料咖啡,也不知道他回去该怎么睡。
周某人现在不爽的是,他看到了一些报道。
某某公司在招聘中拒招“汉东人”……
第389章 谁说这不是违法的?
周毅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,他对很多事的看法好像有点太过于极端。
或者说,当其他一部分人看这件事觉得很正常的时候,他就觉得不正常。
比如现在,网上出现了一些报导,说汉南省有个叫喜来公司的,在联智上发布了招聘信息。
而后呢,便有人在联智商应聘了。
一般在网上应聘过的人呢都知道,这种网上投递简历应聘的情况,对方的人事专员会进行审核,这个审核有具体的时间。
然后会给出一个结果,看你是不是合适这个岗位,不合适,需要给出理由。
于是呢,人家就给出了一个理由。
不合适理由:汉东人。
然后不知道为什么,这件事就被曝光到了网上。
只是引起的反响并不大,毕竟不是什么事都能上热搜的。
正所谓“太阳底下无新事”,这年头新闻太多了,真的太多了。
虽然引起了一部分人的关注,但是评价却有点两极分化。
有的人认为这是地域歧视,这样的公司根本不配开着。
然而,这种比较极端的言论很快就得到了反驳。
“虽然确实有点地域歧视的感觉,但抛开这个来说,人家公司做的有错吗?人家违法了吗?”
“这年头键盘侠们管天管地,连别人要招什么人都得管?”
“对啊,好像没有违法吧,我翻完了劳动法都没发现什么问题,这连合同都没签呢,不对,这双方连面都没见,只是拒绝了而已。”
这部分人的观点也很简单,想招什么人,决定招什么人,拒绝招什么人,这是人家公司的自由。
你总不能说人家一个公司连想招什么人都不能决定了吧!
还有一些自诩是法律人士的网友出来开始分析了。
“就算以民法典来看,这招聘信息就是个要约邀请吧,怎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呢,不会有人连什么是要约邀请都不知道吧?不会吧不会吧?”
这里就得聊一下什么是要约,什么是要约邀请了,或许在行外人看来这有点莫名其妙,为什么还要区分。
但事实上很有区分的必要!
很简单,要约是有法律效力的,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。
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什么,前者是指有人想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,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
听着就感觉很麻烦,签个合同而已,又是要约又是要约邀请。
不是专业人士不需要去记那些比较繁琐的法条解释,只需要记住例子就行了。
毕竟以案释法是最简单最直观的。
张三和李四说,诶李四,你那块表看着很漂亮,可以一块钱卖我吗?
这个叫要约,代表着一种想要缔结合同的表示,有法律效力。
说好的一块钱买,结果人家都准备好了你又不买,那违反了诚信原则,那你这其实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如果因为别人已经准备,你的违反导致出现了损害,那你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而后者,张三和李四,我戴着的这块表挺漂亮的,你想不想买啊?